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物流國家(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流國家(行業)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物標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流推薦性國家標準和物流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適用本辦法。《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物流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應按《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依據物流標準體系,以下宜制定國家標準:
(一)基礎類標準;
(二)通用類標準:
1. 通用設施技術與管理標準(包括物流樞紐、物流園區、物流中心、倉庫等);
2. 非單一產品的設備通用技術、應用與管理標準(包括貨架、托盤、物流容器等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
3. 通用的物流作業標準;
4. 通用的物流服務標準;
5. 通用的物流管理標準;
6. 其他通用標準;
(三)專業類標準:
1. 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相配套的專業類標準;
2. 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的專業類物流標準;
3. 涉及多部門管理和協同的重要專業類標準;
第四條 依據物流標準體系,以下宜制定行業標準:
(一)通用類標準中為單一產品的設備產品標準(包括貨架、托盤、物流容器等);
(二)專業領域除第三條(三)之外的技術標準、服務標準、管理標準。
第五條 任何物流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均可以提出物流國家(行業)標準的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由一家牽頭,宜聯合5家及以上企業(標準所規范的主體對象)共同申報。立項建議可向全國物標委提出,也可依據全國物標委各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標委”)的工作范圍向分標委提出。
第六條 物流國家(行業)標準的技術歸口為全國物標委。全國物標委可依據各分標委工作范圍及工作能力,委托分標委具體執行。專業領域沒有分標委的標準項目,由全國物標委歸口管理,或指定分標委、標準化工作組具體執行,完成項目的制修訂。
第七條 承擔執行單位的分標委,除應按本辦法組織開展標準制修訂工作外,還應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標委”)要求,通過“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信息系統”按時完成標準的各項管理工作。未承擔執行單位的分標委,應按分工負責組織開展專業領域物流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含預審查)、報批、實施、復審等工作。
第八條 物流國家(行業)標準制定程序分為九個階段:預階段、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審查階段、報批階段、出版階段、復審階段、廢止階段。
第九條 除預階段,其它各階段的材料,均應通過全國物標委“物流標準制修訂系統”(http://wlbz.chinawuliu.com.cn/Login.html)完成。需要提交紙質材料的,按各階段要求。
第二章 標準的預階段
第十條 在標準的預階段,標準申報單位應對申報項目進行前期研究及必要的論證,在此基礎上提出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申報國家標準的,還應形成預研報告。預研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標準涉及的標準化對象產業發展情況;
(二)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協調性,標準可解決的行業問題;
(三)標準驗證情況;
(四)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與已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互關聯性;
(五)如為科技成果轉化,需闡述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如為采用國際標準,需闡述是否合規采用國際標準;
(六)已有的工作基礎;
(七)標準實施效果和效益預測等。
第三章 標準的立項階段
第十二條 全國物標委秘書處每年年底至少提前3個月發布征集下一年度物流國家(行業)標準項目計劃的通知。標準申報單位應按通知要求,通過全國物標委“物流標準制修訂系統”提交標準立項申報材料,包括:
(一)《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1);
(二)標準項目草案(應依據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并應是完整的標準文本);
(三)預研報告(申報國家標準的應提交,申報行業標準的按預研情況自行選擇是否提交)。
第十三條 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在收到標準立項申報材料后應進行初審。初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立項材料的完整性、內容的完備性;標準編寫格式的符合性;
(二)標準在物流標準體系中的位置;
(三)標準的主要內容是否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四)標準名稱和內容查重。標準的名稱和主要內容是否已有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五)申報單位的標準工作基礎。
第十四條 全國物標委應對初審通過的立項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組織全國物標委委員及物流專家進行立項評估。經專家評估通過的申報項目,其申報單位應報送紙質材料(加蓋公章、一式三份)至全國物標委秘書處。
第十五條 國家標準項目應經全國物標委委員或執行單位的分標委委員在國標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平臺”上進行投票。投票通過后報國標委申請立項。行業標準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申請立項。
第十六條 全國物標委收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項目計劃通知后,應與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簽訂《標準項目任務書》(見附件2)。
第十七條 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如有以下調整應由標準第一起草單位填寫《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見附件3)并加蓋公章報全國物標委:
(一)標準名稱(范圍)調整;
(二)項目延期;
(三)項目撤消。
第十八條 調整申請應不晚于制修訂周期結束前7個月向全國物標委提交。國家標準調整須經國標委批準后方可進行。行業標準調整須報全國物標委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四章 標準的起草階段
第十九條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組建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組,并依據簽訂的《標準項目任務書》中各階段完成時間要求,制定任務分工和編制計劃,開展標準制修訂。
第二十條 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應對標準編制進度進行檢查與督導,并對標準編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必要時應協助起草工作組開展標準調研。
第二十一條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確保標準起草過程中各版本的準確性,對每版的修改應有完整記錄。
第五章 標準的征求意見階段
第二十二條 起草工作組應在充分調研、論證(驗證)的基礎上,在起草工作組成員間對標準主要技術內容達成一致后,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由標準第一起草單位向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提交征求意見材料,包括:
(一)征求意見函(草擬);
(二)標準征求意見稿;
(三)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四)《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見附件4);
(五)征求意見范圍和方式。
第二十三條 標準編制說明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制定背景、起草過程(包括起草工作組任務分工)等;
(二)關于標準名稱變更(如有);
(三)標準編制原則、主要內容及其確定依據。如為修訂標準時,還包括修訂前后技術內容的對比;
(四)試驗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五)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技術內容的對比情況,或者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六)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的起草情況,以及是否合規引用或者采用國際國外標準,并說明未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因;
(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標準的關系;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十)實施標準的要求,以及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期和實施日期的建議等措施建議;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應對標準征求意見材料進行初審。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標準項目信息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項目計劃通知中相關信息的一致性;
(二)標準的國際標準分類號、中國標準分類號是否準確;
<,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font-family: 微軟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border: 0px; color: rgb(102, 102, 102); font-size: 14px; text-indent: 43px;">(三)標準文本是否按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是否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內容相協調;
(四)標準編制說明是否包括了第二十三條要求的內容;
(五)征求意見范圍和方式是否符合第二十六條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初審通過后,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以及標準第一起草單位負責征求意見材料的對外發放。
第二十六條 征求意見范圍應至少包括以下各方: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物流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組織,以及全國物標委委員、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委員等。產品標準(如貨架、托盤、包裝容器等)還應包括檢測機構,標準內容如涉及消費者的還應包括消費者組織。征求意見方式包括: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相關門戶網站或公眾號,郵件、函件、會議等。
第二十七條 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
第二十八條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收集、整理反饋意見,在起草工作組內部進行研討,對每條反饋意見給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與意見提出人進行溝通以達成一致。對于有重大分歧內容,以及新補充的內容應進行必要的補充調研、論證(驗證)或重新征求意見。反饋意見及意見處理情況應形成《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5)。
第二十九條 在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后,起草工作組應對標準的所有技術內容選擇有代表性的企業(可為起草單位)進行驗證。產品標準需通過檢測試驗進行驗證的,應依據標準中給出的試驗方法,由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試驗并給出試驗報告,行業內沒有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應委托有檢測能力的企業進行試驗并給出試驗報告。驗證情況應在編制說明中進行說明,相關報告應作為編制說明的附件。
第六章 標準的審查階段
第三十條 審查階段可分為預審和審查兩個階段。國家標準應先進行預審查,行業標準視標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應進行預審查。
第三十一條 進行預審查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向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提交標準預審查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討論稿;
(二)標準送審討論稿編制說明;
(三)《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5);
(四)標準送審討論稿第2章提及的規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十二條 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應對標準預審查材料進行初審。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第二十四條的(三)(四)(五)、第二十七條的要求;
(二)對征求意見階段收到的反饋意見是否全部進行了處理,有無重大分歧;對反饋意見和重大分歧的處理是否合理。
(三)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否經過科學驗證,驗證結果是否在編制說明中完整體現;
第三十三條 初審通過后,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組織標準預審查會。預審專家由部分全國物標委委員、部分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委員,以及行業專家組成。預審查專家人數應不少于11人。國家標準預審查會應給出是否提交全國物標委全體委員審查的結論。
第三十四條 標準預審查通過后,第一起草單位應處理預審查專家意見,完成對標準預審查材料的修改,并形成《標準預審查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6)和標準審查材料。
第三十五條 審查階段,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向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提交標準審查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稿;
(二)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
(三)標準預審查材料,包括第三十條的(一)(二)(三),以及《標準預審查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有預審查時提供);
(四)標準送審稿第2章提及的規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十六條 標準審查由全國物標委或承擔執行單位的分標委組織,審查應采用會議形式完成。國家標準審查,委員參會人數及要求應符合《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業標準審查應組建由部分全國物標委委員、部分分標委委員或標準化工作組委員,以及行業專家組成的審查專家組。審查專家組專家應具有代表性,由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組成,人數應不少于13人。經3/4以上同意時,審查結論方為通過。起草人員不得承擔技術審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預審查材料和審查材料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過“物流標準制修訂系統”提交。預審查和審查的組織單位應不晚于會議召開前7日將相關材料提交給審查專家。
第三十八條 預審查和審查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并經與會全體專家簽字。會議紀要應真實反映審查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專家名單、具體的審查意見、審查結論等。
第三十九條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組織起草工作組匯總、處理審查會專家意見,完成對標準審查材料的修改,并形成《標準審查會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7)。
第四十條 預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應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后再次向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提交,再次進行預審查或審查。
第七章 標準的報批階段
第四十一條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向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提交標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標準報批文件清單》(見附件8);
(二)標準報批公文(由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提交,加蓋公章);
(三)《標準申報單》(見附件9);
(四)標準報批稿;
(五)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
(六)審查會議紀要,附:審查專家簽到表、《標準審查會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7);
(七)《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5);
(八)預審查材料(經過預審查的提供);
(九)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應對報批材料進行初審,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標準報批材料的規范性、審查專家意見修改的一致性等。初審通過后,通知標準第一起草單位報送報批紙質材料(加蓋公章)。國家標準由全國物標委或承擔執行單位的分標委向國標委報送;行業標準由全國物標委向國家發改委報送。
第八章 標準的出版階段
第四十三條 全國物標委或承擔執行單位的分標委應負責標準出版社反饋的意見修改,并與標準第一起草單位進行確認,配合出版社的定稿、出版。
第九章 標準的復審階段
第四十四條 全國物標委每年根據現行標準的標齡、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實施效果評價情況,以及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開展標準復審。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四十五條 標準復審由全國物標委發起,由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標準化工作組或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組織。標準的復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標準實施效果評價報告(報告內容見第五十一條);
(二)《標準復審工作表》(見附件10);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條 國家標準復審材料應提交全國物標委或承擔執行單位的分標委全體委員審議并通過“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平臺”進行投票后,方可上報至國標委。國家標準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在報送復審材料時一并提交修訂立項申報材料;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向國標委提交標準廢止申請報告。行業標準復審材料應報國家發改委。行業標準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在復審當年的年底之前提交修訂立項申報材料;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向國家發改委提交標準廢止申請報告。
第十章 標準的廢止階段
第四十七條 擬廢止的標準經國標委或國家發改委批準后,全國物標委應在官方網站刊登廢止公告。
第十一章 標準的實施
第四十八條 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以及第一起草單位應組織標準的宣傳和推廣工作。宣傳和推廣工作應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形式開展:
(一)制作標準解讀文章或解讀視頻,通過宣傳平臺發布;
(二)標準化專題活動(如新聞發布會、宣傳活動);
(三)標準專題培訓;
(四)服務類標準可開展“試點—達標—示范”、企業符合性評估、標準達標及示范企業應用標準案例分享活動;
(五)設施、設備類標準可開展設施設備良好性驗證、符合性檢測;
第四十九條 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或標準化工作組應積極承擔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技術問題的咨詢,并收集、分析和處理標準實施信息反饋。
第五十條 全國物標委、分標委、標準化工作組每年組織開展部分標準的實施效果評價,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配合完成標準實施效果評價工作。
第五十一條 標準實施效果評價應形成評價報告。實施效果評價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評價;
(二)標準實施范圍和實施情況的評價
(三)標準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評價;
(四)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建議。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代替2011年4月29日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公布的《物流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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